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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专利管理条例》获浙江省人大审议通过

  今后,获得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如果要与人合作创业开办公司,可以用其专利权作价出资了。政府采购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也将鼓励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利用财政资金实施的公共工程,如涉嫌侵权也将追究相关责任。

  这是近日由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并通过的《杭州市专利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该《条例》2004年列为市人大立法调研计划,经广泛的前期调研,列入今年杭州市立法计划。今年7月29日经杭州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政府设立专利专项资金

  《条例》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专项资金。专利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专利专项资金应用于资助专利申请,促进专利实施,奖励重大发明专利和利用专利技术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组织专利宣传培训以及专利执法等事项。

  政府采购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建立专利审查制度,并在采购合同中落实专利纠纷预防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对存在专利纠纷的产品不应采购,鼓励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

  专利权作价出资有明确规定

  《条例》对职务发明专利有了明确规定,当职务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发明专利在两年内、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在一年内未实施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不改变专利权属的前提下,可以与单位约定自行实施。单位转让专利权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专利权人可以将其拥有的专利权作价出资。专利权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出资各方协商约定。

  专利权人权益进一步保障

  根据《条例》规定,对制造侵权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制造产品的,专利管理部门将收缴、销毁或者拆解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专用设备;责令侵权人不得转移已经制造的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以任何形式将该产品投放市场。

  对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专利管理部门将责令其停止销售或许诺销售,并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尚未出售的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专利管理部门有权封存或者暂扣与案件有关的产品、专用设备等。

  (通讯员林建萍记者吴幼祥 杭州日报)